发布时间: 2020-10-21 16:45:31 点击量:
一、试点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8月31日。
二、试点发放范围为自公告之日起新批准的国产第三类、进口第二、三类首次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,注册变更与延续注册将视情况逐步发放。
三、试点期间,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与纸质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步发放。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与纸质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四、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不包含本产品技术要求。
五、企业须先行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,方可进入网上办事大厅“我的证照”栏目,查看下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。也可登录“中国药监APP”,查看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药监局
2020年10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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